关于建立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生活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青各部队:
为进一步做好驻青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生活补助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金发放范围
㈠符合下列条件的驻青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可享受我市地方财政拨付的基本生活补助金:
⒈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已领完失业保险金或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⒉已办理随军手续并取得当地常驻户口;
⒊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办理失业登记已核发《失业证》;
⒋已按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待遇。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停止申领基本生活补助金:
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⒉已实现就业(包括正规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从事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等劳动获得收入者);
⒊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
⒋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
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⒍军人退出现役、死亡或被取消军籍以及不再享受随军家属待遇。
对由于现役军人配偶个人或部队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期限及资金来源
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发放)。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五市三区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补助金的申领及拨付办理程序
㈠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每半年申领一次。
㈡符合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填写《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申请表》(附件一),并持户口簿、《失业证》,向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提出领取基本生活补助金申请。
㈢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后,按现役军人配偶户口所在区、市填写《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申领生活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二),于每年6月1日—15日、12月1日—15日报现役军人配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㈣市内四区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填写《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申领生活补助金审批表》(附件三)连同有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将应由其负担的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资金拨付至市内四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将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配套后,连同市财政的资金,划拨到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
㈤五市三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区、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拨付。
㈥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划拨到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办理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卡(附件四),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完毕。
㈦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本人须持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卡、本人身份证及失业证领取补助,并在《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申领生活补助金人员花名册》上签字,不得由部队代为领取。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发放生活补助金时,应在申领卡上签章确认。
四、工作要求
建立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对维护部队的稳定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核,专帐核算,建立健全的生活补助金发放台帐,确保生活补助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克扣挪用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驻青各部队要加强对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申领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将随军配偶变动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部队申请资格。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本市其他关于驻青部队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生活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