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李大学毕业以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企业与小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其续签了两年。
去年4月企业工会改选,由于小李平时为人正直,愿意为大家做好事办实事,群众关系很好,所以被职工选举为企业工会非专职主席,任期为五年。小李上任以后,为了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参与与企业的法人谈判。
今年三月底,企业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小李合同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于是,小李就去人事部门交涉,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合同,人事部门明确告诉他这是董事会的决定,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人事部门无法更改,并将退工通知单交给小李。小李当即表示,自己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企业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小李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小李认为:自己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现在自己还是企业的工会主席,尚在任期之内。按照国家工会法的规定,本人尚在任职期间,即使是合同期满企业也不能与自己终止劳动关系,除非本人犯有严重过失。现在企业这么做是违法的行为,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终止合同的决定,立即与本人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则认为:因为小李的合同期限已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有权不与其续签合同,即与其终止合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小李有点小题大做,所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要支持小李提出的要求,维护企业作出的决定。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虽然合同期满,但因小李是企业的工会主席,且在工会主席的任期之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的。所以,企业要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直到其任期期满为止。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不得与小李终止劳动关系,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
实案实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职工合同期满,但担任企业工会主席的任期未到,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其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本案中,小李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但任职期限未满,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因此,企业以小李劳动合同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企业应该与小李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与小李履行劳动合同至任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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