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付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有关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
二、申报补贴的困难企业条件
本市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补贴:
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1-4月份,企业申报流转税同比降低10%以上(含10%)。其中,生产、流通企业流转税按应缴增值税核定,免税企业按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核定,其他企业按应缴营业税核定;
㈡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企业申报补贴前六个月未裁员或累计裁员人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10%,并承诺享受补贴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㈢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㈣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三、补贴的标准、额度和期限
㈠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其中,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执行。
㈡补贴期限。稳岗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从核准享受补贴当月计算)。
㈢补贴额度。同一企业每月享受补贴的人数按不超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25%确定(社会保险人数按企业申报补贴当月的实际参保人数计算)。同一企业享受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度本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四、困难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按月监控拨付。其中,市内四区申报拨付程序如下:
㈠企业申报
市内四区首次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5月18日-30日;对5月份以后申请的企业,受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青岛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到青岛市劳动保障网www.qd12333.gov.cn下载,或到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2008年1-4月份和2009年1-4月份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营业税);
5、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书面承诺书;
6、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恢复生产经营的计划措施(书面文本)。
㈡受理审核
1、受理初审。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提报的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初审,主要审核企业提报的材料是否齐全;“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申报补贴信息”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企业申报流转税数额填写是否准确,流转税下降比例、累计裁员比例、补贴享受比例和补贴总额等计算是否准确;通过人力资源“一卡通”系统和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对“企业申报补贴信息”中的裁员情况、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退回企业,填写“区审核内容”,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微机管理系统,编制稳岗补贴申报企业花名册(电子版)。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市内四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连同电子版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2、审查核实。市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劳动保险办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裁员等情况进行复核,会同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流转税等情况进行核实。审核无误且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及时退回企业。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8日前,填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汇总表,连同补贴企业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联合会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经贸(国资)等部门,于每月10日前对企业申报补贴情况进行会审,并将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拟拨付补贴情况在青岛市劳动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合会审部门签署意见。
㈢资金拨付。每月20日前,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将稳岗补贴资金划入企业帐户。经审核确认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从次月起不再按月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每月进行动态监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对企业违反不裁员承诺、发生社会保险费欠缴的,自发生当月终止拨付补贴。
五、工作要求
㈠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如实提报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要积极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认真履行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的承诺,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
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企业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裁减人员等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组织、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经贸、国资等部门要做好企业产业、环保政策等审核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企业税金申报审核工作。
㈢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资金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五市三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抓紧出台实施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附件:青岛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点此下载
青岛市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
行业类别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类型 | 主管部门 | ||||||||
营业执照号码 | □□□□□□□□□□□□□□□ | 工商登记注册地 | |||||||
税务登记号 | □□□□□□□□□□□□□□□ | 社会保险编号 |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企 业 申 报 补 贴 信 息 | |||||||||
企业申报流转税增减变化 | 增值税 □ 营业税 □ | 2009年1—4月累计(元) | 同比下降 (%) | ||||||
2008年1—4月累计(元) | |||||||||
企业裁员情况 | 申报补贴六个月前,参保职工人数(人) | 累计裁员 比例(%) | |||||||
六个月累计裁员人数(人) | |||||||||
企业参加社会 保险情况 | 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之月,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 □是 □否 | 200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 ||||||
申报补贴当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人) | |||||||||
申报补贴人数(人) | 享受补贴比例(%) | ||||||||
申报补贴期限 | 2009年( )月至( )月 | 申报补贴总额(元) | |||||||
真实性声明 | 以上申报内容属实,本企业及本人对其真实性负责,特此声明。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区 审 核 内 容 | |||||||||
申报补贴前六个月累计裁员人数(人) | 累计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 | ||||||||
2008年1月至申报补贴之月,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 □是 □否 | ||||||||
企业是否制定恢复生产和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 □是 □否 | ||||||||
申报补贴当月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人) | 审核补贴人数(人) | ||||||||
申报补贴期限 | 2009年( )月至( )月 | 2008年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元) | |||||||
审核补贴总额(元) | |||||||||
市 核 准 内 容 | |||||||||
企业申报流转税下降是否达到10%以上 | □是 □否 | ||||||||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 | □是 □否 | ||||||||
核准补贴人数(人) | 核准补贴总额(元) | ||||||||
区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章) 年 月 日 | 区劳动保险办意见 (章) 年 月 日 | ||||||||
市就业服务中心意见 (章) 年 月 日 | 部门会审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年 月 日 | ||||||||
注: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申报补贴信息” 和“真实性声明”由企业填写;“区审核内容”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填写;“市核准内容”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填写。
2、本表一式两份,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各一份。 填 表 说 明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号码”、“工商登记注册地”按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如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单的企业名称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不符,请到区社会保险办公室或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更改缴费单位名称。
2、“行业类别”按下列项目填写: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信息传输计算服务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公共设施、居民服务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3、“开户银行”请注明所属银行的分行、支行,例如,工商银行市北一支行。
4、“企业申报流转税增减变化”,企业属于生产、流通类企业,在“增值税”前方框内划“√”;其他企业在“营业税”前方框内划“√”。“2009年1—4月累计”和“2008年1—4月累计”栏目,按照企业应缴的增值税、营业税的数额填写。
5、“参保职工人数”是指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累计裁员人数”是指申报补贴前六个月内,企业停止缴纳或退出社会保险的累计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原因的停保人数。“累计裁员比例”是指申报补贴前六个月(从企业申报补贴当月前推6个月,下同)企业累计裁员人数占企业申报补贴六个月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人数比例。裁员人数、参保职工人数由企业填报,区劳动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审核确认。如企业2009年5月20日申报补贴,则“六个月”的起始月份为2008年12月。
6、“申报补贴人数”计算公式:申报补贴人数=申报补贴当月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5%(最高享受补贴比例)。
7、“申报补贴期限”=200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申报补贴人数*420)。经过计算申报补贴期限为整数,申报补贴期限按整数填写;经过计算如果有余数,小数点后视同一个月。例如计算后期限为3,则申报补贴期限三个月,计算后期限为3.52,则申报补贴期限填写四个月。
8、有余数的申报期限,在整数月补贴领取后,余数月领取金额计算方法如下:余数月的补贴金额=200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申报补贴人数*420*整数申报期限。例如申报补贴期限为3.52,填写申报期限为四个月,前三个月按照申报补贴人数*420领取,第四个月按照200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申报补贴人数*420*3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