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区公开招聘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补充简章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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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重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城区建设工作需要,经区政府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求岗位及数量
  (一)四方区开发建设局(4名)
  1、建筑设计1名;
  2、工程施工管理2名;
  3、工程造价管理1名。
  (二)四方区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2名)
  1、规划建设1名;
  2、项目管理1名。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行端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
  2、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愿意为四方区的城市建设及经济发展服务。
  3、40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各专业报考人员若具有相关专业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建筑工程、建筑管理及相关专业。
  5、从事建筑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建筑工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6、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工程运用软件,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
  7、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建筑设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青岛户口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或建筑师执业资格。
  2、工程施工管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青岛户口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或建造师执业资格。
  3、工程造价管理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青岛户口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或造价师执业资格。
  4、规划建设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青岛户口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或执业资格。
  5、项目管理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非青岛户口须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招聘原则和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择优录用。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3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地点:四方区行政服务大厅3楼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管理科(鞍山二路48号)。
  2、报名手续
  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国家承认的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资格条件、能力水平的资料、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3张。
  笔试考务费:40元。
  联系电话:83742884 83757154
  3、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
  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制发准考证。
  时间:2009年1月4日下午2:00—5:30。
  地点:四方区行政服务大厅3楼四方区人事局干部管理科(鞍山二路48号)
  (二)笔试、面试及业绩考核
  1、笔试。综合知识(政治理论、法律、公文、公共管理等)和专业知识各占30%和70%。将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业绩考核人员。笔试仅作为资格考试,笔试成绩不进入录用成绩。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评考生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应变、语言表达和仪表举止等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能力。试题要体现岗位要求和职业特点。每人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25分钟。进入面试人员,须交面试考务费70元。
  3、业绩考核。考核要素分职务(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要素。
面试、业绩考核结束后,按面试成绩占70%、业绩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未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将根据面试、业绩考核总成绩排名顺序入库,待四方区工作需要,从中优先录用。
  (三)体检、考察
  体检、考察人员范围确定后,由四方区人事局按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统一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并注重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四)聘用
  对拟聘人员将在青岛市四方区政务网(www.qdsf.gov.cn)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对批准聘用人员,由四方区劳动事务代理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期限
  本次招聘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同期限为1—3年,实行试用期。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及工作表现,可以续聘。
  五、报酬和待遇
  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按月发放工资。其中,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岗位月工资标准按2008年执行的青岛市在职人员社平工资(1785元/月)的1.8倍计算。
  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由四方区劳动事务代理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全民企业标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四方区劳动事务代理中心和派遣制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按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