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就业、用工政策解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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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促进就业新政 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是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的文件,其中出台了多项新的促进就业政策,广大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残疾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以及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求职者,将从新的税费减免政策、帮扶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职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政策中得到更多实惠。
  如新政策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范围,由此前的“4045”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协保人员、低保人员扩大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去土地人员。
  再如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外,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又如企业吸纳就业、公益性岗位等,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可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
  另外,对自谋职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将给予资金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妥善安置失业人员就业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我市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将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及相关措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对生产经营困难、失业压力比较大的行业和企业,专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人力资源配置活动,协助企业加强转岗培训,帮助企业职工尽快实现岗位转换。同时,将重点围绕城市建设和管理,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因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施重点帮扶。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将积极开展创业指导,提供创业项目服务,按规定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和经营场所摊位费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建立企业用工监测制度 防止大规模失业发生

  从现在起,在全市建立企业用工每周监测报告制度,是我市为准确及时掌握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影响,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而实施的一项新举措,目的是为了及时掌控企业经营和用工状况,做到提前发现、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失业现象的发生。
  这次企业用工监测的范围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关闭、停产、半停产企业,开工不足实行限产的企业,其他发生经营困难、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企业,经营者逃逸或恶意撤资的企业,以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0人以上的企业。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四方面。一是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困难状态、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已持续的时间,企业应对困难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二是经营者逃逸或恶意撤资情况,包括侵害职工权益情况、涉及的职工人数、职工分流安置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等。三是企业裁员情况,包括企业已裁员的时间、人数、人员类别等;企业可能发生裁员的时间、人数、人员类别等情况。四是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变化情况、农民工返乡等情况。
  目前,这项用工监测周报制度已开始实施,各有关方面正在按要求及时上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用工状况。
  
  发布失业预警应急预案 保持失业率稳定

  近日,我市发布了《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这是我市为建立健全长效失业预警调控机制,提高政府在突发失业状况下调控登记失业率的应急、应变能力,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该《预案》将及时有效地调控全市失业人数的异常增长,保持失业率基本稳定。
  具体实施情况是,当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周期、政策调整、突发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区(市)发生行业性、突发性的企业关闭破产或大量裁员情况,导致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的现象时,此预案将立即启动并实施。该《预案》将及时防范用人单位因突发事件造成失业人员的异常增加,有效处置突发性、行业性失业状况,减缓失业人数激增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该《预案》对各级各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时的职责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均作出相应部署。
  目前,我市已针对突发失业预警,成立了青岛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各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有关机构,并正在积极落实各项措施。

  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旦用人单位发生裁减人员的情况,他们将联合行动,共同做好规范指导工作。
  四部门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意见》还规定,在依法裁减人员时,有六种人员不得裁减: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要对以下三种人员优先留用: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该《意见》,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10-30
       关于做好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