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促进就业新政 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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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11-28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是市政府近日制定下发的文件,其中出台了多项新的促进就业政策,广大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残疾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者,以及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等求职者,将从新的税费减免政策、帮扶政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职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政策中得到更多实惠。
  如新政策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范围,由此前的“4045”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协保人员、低保人员扩大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去土地人员。
  再如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外,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又如企业吸纳就业、公益性岗位等,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可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
  另外,对自谋职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将给予资金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