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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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2008-11-28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旦用人单位发生裁减人员的情况,他们将联合行动,共同做好规范指导工作。
  四部门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条件,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该《意见》还规定,在依法裁减人员时,有六种人员不得裁减: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要对以下三种人员优先留用: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该《意见》,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
  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还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