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这些情况可减免营业税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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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摘录
  ◆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民生产资料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解读
  盘点以上内容,可以发现市地税局在围绕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税收优惠方面,重点涉及了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住房租赁市场、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就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等8个方面。对此,市地税局副局长段家骏表示,加强民生工程建设是保持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当前税务部门要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基本框架之下,举全力将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支持民生工程建设辩证统一起来,让民生工程建设从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市地税局在运用税收杠杆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方面,有多达40多项的具体条目涉及到了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扩大就业。段家骏解释,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促进残疾人员就业以及促进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直接体现了税收的民生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