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捐赠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抗震救灾捐款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
三、各级财政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
四、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通过票款分离方式,按照新的项目编码,于当日缴入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
五、各区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同级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
六、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将缴入本级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于当日上报青岛市援川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七、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包括款、物),应当向捐赠方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八、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包括款、物)统计台账,并及时登记,以备账务核对和票据核销查验。
九、我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由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或捐赠人意向,统一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经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签,报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其中,安排资金项目中涉及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所募集资金的,需由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会签(青岛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审批表附后)。
十、各区市募集的捐赠资金,由青岛市援川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各区市政府应根据青岛市援川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安排意见,即时将所需资金上解青岛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
十一、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应报青岛市援川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十二、市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对各类抗震救灾资金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
青岛市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审批表 青岛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
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