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小企业成长注入“新动力” 我市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
青岛日报讯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和国内经济周期的调整,我市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压力。记者昨天从市经贸委获悉,近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实施。《意见》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优化政务、融资、市场、创业、政策等五大发展环境,着力推动青岛中小企业攻坚克难。
规范审批减少检查
《意见》指出,为营造优质高效政务环境,我市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减少涉企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检查申报登记制度,对不按规定擅自对企业检查的,予以严肃查处。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意见》要求,严厉禁止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进一步规范涉企培训活动;建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中小企业对涉企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对排序前十名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序后三名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以此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服务效能的提高。
收费“能免就免”
从今年9月1日起,国家宣布取消了实行20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为营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分类清理。对不合法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对虽有收费依据但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进行清理。建立涉企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在企业设立物价联络员,监督行政部门收费行为;严禁“三乱”行为。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向企业收费。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咨询、商业保险等相关业务。各行业协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入会。
帮助企业融资有奖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意见》指出,将着力营造多元诚信的融资环境。建立政府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量,确定财政性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以此调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出资参股、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奖励补偿机制。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每家补贴50万元。对投资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两试制度”推动创业
为营造宽松活跃的创业环境,围绕降低创业门槛、鼓励全民创业,《意见》提出了促进创业发展的“两试”制度。即对新办个体经营业户实行试营业制度。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实行试生产制度。对固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新办小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允许试生产一年,试生产期内,除申请一般纳税人外,其余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税收核定征收办法。同时在鼓励出口型中小企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意见。
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营造务实开明政策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今年先期安排1亿元,主要用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全民创业,扶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其中,按照“以增量奖励增量”的原则,对年纳税300万元以上、有符合产业政策方向技术改造项目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实缴税金(地方收入部分)增量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尽快成长为大企业。
市经贸委副主任、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王勇介绍,这是我市继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决定》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之后又一重要举措。《意见》的制定和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政策体系,改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提高效益,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意见》出台后,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具体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岛城民营及中小企业经营者纷纷表示,这对于保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算得上是绝对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