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再也回不去了。”
新东方总裁俞敏洪在两年前入世之初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发出如此感慨的时候,眼里看到的肯定是随着入世迅速扩张的出国留学培训市场。
没想到在短短的两年之后,俞敏洪自己就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这句话的含义:2003年9月27日,新东方在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 AC)的官司中败诉。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令新东方赔偿上述两机构1000万元人民币,并将所有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胶片交法院销毁。
如此巨额的赔款,在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史上,足以记下重重的一笔。
中国真的再也回不去了!
纠纷不断
谁之过
入世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不断爆发。有人甚至开始怀疑,难道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就是为了方便别人更好地设置障碍
入世以来,和贸易战同样吸引人们眼光的,是不断爆发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首先给中国企业集体上了一课的是“DVD专利风波”。只是这堂课的学费昂贵得实在让人吃惊: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在国内DVD生产企业和6C联盟签署城下之盟后,6家跨国公司追溯性的收费要求一次就收取了27亿元人民币,而从此以后,每出口一台DVD,国内生产企业向专利权人缴纳的专利使用费高达20美元。
“DVD专利风波”的学费没有白交,因为这一事件不但过程复杂,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不少中小企业甚至从这一事件才开始关注知识产权。
事实上和国内DVD生产企业被迫签署城下之盟相比,温州的民营打火机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显得更胜一筹。2001年9月,欧盟步美国的后尘对温州打火机启动CR程序(后者1994年率先对温州打火机实行CR技术壁垒,即打火机需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按照规定,出口的打火机必须安装“安全锁”,而发达国家的打火机企业已申请了大量的“安全锁”专利,中国企业的研究空间已被挤压得极小,这就意味着打火机生产企业和DVD生产企业一样,必须缴纳巨额的专利使用费。
在危机面前,温州打火机协会带领企业奋力反击,率先组织中国“民间第一团”,大胆走出国门,前往比、德、法、意等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所属的欧盟标准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及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鼓动制定CR法案的法国BIC总公司,进行十多次多边会谈,向对方作面对面的陈述抵制。此举出乎欧盟有关机构和BIC等打火机制造商的意料,对其产生了很大的震动。
可惜的是温州方面毕竟信息滞后,获悉欧盟启动CR的消息以及由此奋起抵制为时过晚,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欧盟的决策。2002年5月,欧盟最终作出决议,通过了CR法规。根据欧盟有关规定,这项技术壁垒法规给予两年的过渡期,至2004年方正式生效。
跟DVD、打火机行业面临的困境一样,许多行业一方面是国内生产企业屡屡遭遇跨国公司的技术壁垒,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指责中国市场盗版横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入世前后的确有明显增加的迹象,而且在今后几年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与贸易战双方基本处在平等地位的形势不同,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时间,有人甚至开始怀疑,难道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就是为了方便别人更好地设置障碍?这日益频繁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谁的过错?
2002年发明专利申请国外公司前十位
序号国别 企业 名称 数量
1 荷兰 皇家飞利浦电 子有限公司 1415
2 日本 松下株式会社 1386
3 韩国 三星株式会社 1003
4 日本 三菱株式会社 704
5 韩国 株式会社 533
LG
6 日本 东芝株式会社 525
7 日本 佳能株式会社 504
8 德国 西门子公司 500
9 日本 索尼公司 485
10 日本 日本电气株式会 社 472
2002年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公司前十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数量
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1003
2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988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611
4 英业达有限公司 278
5 旺宏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46
6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225
7 鸿海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0
8 威盛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197
9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170
10 联华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166
立场坚定
路漫漫
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是一贯的。但评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必须考虑到两个关键因素
面对一些人的责难和怀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11月18日在出席美国驻华使馆主办的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午餐会讲话时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正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解决。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是一贯的。这是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决心作出公开表态的政府最高级官员。
事实上,责难和怀疑只是暂时的杂音,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评价是相当高的。按照中国入世的承诺,2002年世贸组织对我国进行了第一次过渡性审议,其中第一项就是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入世后有关状况进行审议,美、欧多数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入世以来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知识产权总体发展给予了积极评价。在日前刚刚进行的第二次过渡性审议中,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作的努力同样得到了一致的肯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坦言,这是他对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满意的方面之一。
世贸组织的确看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比如在入世前后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对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给予了很好保护,提高了侵权的法定赔偿金额;增加了几类近几年发展比较快的商标保护,包括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与世贸组织的规定已基本接轨。在行政规章方面,光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就废止了1个局长令、18个公告和7个规范性文件。2003年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原则通过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理(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即将公布施行。
即使在广受指责的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关部门执法力度加大的速度也是令人刮目的。2002年全国共处理了1442起专利纠纷,其中结案1291起,还处理了近4万起商标侵权案件。今年11月21日,长三角包括上海、南京、杭州、苏州等在内的16个城市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立专利保护行政执法协作网,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联防机制,使得跨省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得到严厉打击。张勤副局长表示,这是执法部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有益尝试,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种制度。
更为可喜的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开始注重从行政保护更多地向司法保护转移。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功能和职能在近期可能还会更大一些,但越来越强化司法保护的重要性这一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包括实施细则,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体现了司法保护的特别意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长张汉林教授认为,加入世贸组织两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综合表现最起码可以打80分以上。
张汉林同时认为,评价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必须考虑到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用短短的2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立法进程;二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和不均衡的现状决定了需要大量地引进先进的技术。
这两个因素,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理解存在微妙区别的根本所在。有统计显示,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3%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7%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曾经在一个国际知识产权论坛上呼吁,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应该兼顾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兼顾科技、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的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给予特别的关注。而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咄咄逼人
为哪般
跨国公司利用手中的知识产权大举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有专家指责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经沦为发达国家利益的代言人
但是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不是慈善家,他们并不会因为发展中国家技术落后而网开一面。相反,他们恰恰在利用这一点大举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攫取大部分的利润。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看来,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甚至有点咄咄逼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知识产权学者张平副教授把这场知识产权的大战比作一盘围棋。跨国公司早就在棋盘的关键位置布下了棋子,等到国内企业清醒过来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早就被包围了。以杜邦公司为例,早在1990年到1991年,它就在中国申请专利270多项。当1996年杜邦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之时,这些专利大都在中国获得了授权。统计显示,国外企业累计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已经达到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半数。而最近5年内,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技术专利申请,以实现局部市场的垄断。在许多领域,一个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甚至比中国一个行业申请的专利总和还要多。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的袁钢明博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强占市场的一种策略。在市场还没有培育完全的时候,这些公司往往“纵容”中国企业侵占他们的知识产权,等到国内企业把市场做大,他们再利用手中的知识产权来攫取生产企业大部分的利润。
在许多时候,发达国家甚至干脆关闭大门,让发展中国家无从获得先进的技术。发展中国家为了获得必需的技术,有时候不得不付出市场和利润以外的更高的额外代价。经济学家何帆对这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强化了发达国家厂商的垄断力量,同时却使得产品价格高企,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也包括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利益。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与垄断仅仅一纸之隔。如果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加以限制,很容易导致垄断。而WTO框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最早就是由美国提出来的,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可以用贸易措施来保护其知识产权,这使得世界贸易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上比以前所有的规则都要强。考虑到当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十分悬殊的现状,有专家指责TRIPS已经沦为发达国家利益的代言人。
张平认为,这其实反映了今后世界贸易模式发展的趋势————掌握先进技术的国家和公司通过不断调整技术标准和收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压榨掉生产企业的大部分利润,最终迫使生产企业挂上跨国公司的商标,成为他们的生产车间。
张勤副局长认为,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为各国所重视。尤其是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与贸易相联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市场资源支配的重要规则。任何一个想登上国际经济舞台的“演员”,首先必须遵守这项规则。这也是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从战略上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最典型的是日本在2002年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首相小泉亲自挂帅成立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会议,随后又发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案。这标志着日本继“科技立国”之后又一次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转移。而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2年也发布了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强调对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方法、基因技术、药品等美国有优势的产品给以极强的专利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家黄勤南教授评论说,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是简单地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博弈了。
绝地反击
须时日
博弈是知识产权供求双方的公平竞争,而不是警察抓小偷。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放弃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规则的话语权
事实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放弃在知识产权领域制定规则的话语权。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立即以成员方的身份投入到TRIPS协定新一轮谈判中。2002年4月15日,原国家外经贸部主持召开了关于WTO的TRIPS理事会有关工作的部门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成立WTO部际协调机制下的“知识产权国内协调小组”,同时筹建相关的专家小组作为前方谈判的智囊团。
专家小组负责人、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研究员告诉记者,在有关“TRIPS与公共健康”问题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生了较大的分歧。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认为,TRIPS规定的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要求,严重妨害了其取得保障公共健康所必须的廉价药品,必须进行修改。比如美国公司生产的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够一年使用的剂量价值10000—15000美元,而在印度生产类似的非专利药品,价值只有300美元。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则坚决不让步。
坎昆部长会议召开的前夕,考虑到多方面谈判陷入僵局,已经引起了多方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美好前景的怀疑,为了能在坎昆部长会议上通过一揽子交易获取更多的利益,摆脱在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孤立,美国终于在此问题上做出了让步。
2003年8月30日,经过20个月的艰苦谈判,终于打破僵局,在WTO的TRIPS理事会上成员方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但谈判期限已经比原定计划延长了8个月。
每一次谈判都是如此艰辛。网络评论家姜奇平先生说,博弈是知识产权供求双方的公平竞争,而不是警察抓小偷。
既然是博弈,就得有博弈的筹码。
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地参与谈判,在制定规则时充分表达自己的声音,另一方面紧锣密鼓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张勤副局长透露,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有望在2004年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在这之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已经出台了新的规定。2002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从申请、立项,到执行、验收,承担单位都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不履行这项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对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机制有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也正在筹备之中,以帮助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随时掌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竞争态势。张勤副局长介绍说,预警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一个强大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基本全面了解到世界各国相应的知识产权即时信息,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和实施这个方案。
而在专利审批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制定目标,大大缩短专利审批的时间,比如发明专利的审批将从原来的30多个月缩短到18个月,专利审查人员的队伍也已经扩大到1500人左右,光是2003年就一次招收了242名专业的专利审查员。
用专家的话说,这是一种绝地反击。
世贸组织的规定不都是绝对公平的,但是世贸组织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也是如此。不过对国内企业来说,这种绝地反击要取得成效,还需要一定的时日,因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远非一日之功。
2003.12.11 08:00:00 经济日报 [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