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两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在WTO的法律框架下,也已经运行了两年。
无论加入WTO之初是热情欢呼还是惊呼“狼来了”,在此两年之期,大家都开始冷静下来,全社会对履行WTO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对我国加入WTO承诺所带来的影响有了更深的理解,发现的问题由面及点,更倾向于实务和操作层面。
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姚为群博士和冯军教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加入WTO后的7-15年内,中国必须跨过四座高高的门坎,也即专门针对中国的四条所谓“歧视性条款”:
●过渡性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
正视不利因素
过渡性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世贸组织定期对其成员方的贸易决策与立法程序以及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实行审议并提出相应建议的机制。据上海WTO咨询中心的唐晓奕介绍,从性质上看,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作为世贸组织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提高各成员方贸易政策透明度的工具;从功能上看,它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预防和减少国际贸易争端;从形式上看,对各成员方进行国别的、定期和轮流审查,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WTO成员方的审议年限分为两年、四年、六年不等。
按照中国的贸易量,应该是4年一审,然而对中国却是过渡期内每年一审,持续8年,然后到第10年来个总审。另外,一般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由WTO秘书处编撰并向成员方发送,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审议则由WTO有关理事会与委员会实施。如此“严格要求”,既表现了对中国的不信任,也给中国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增添了很多麻烦,每年为评审准备材料可是巨大的工作量!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根据中国加入WTO承诺的法律文件《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相关规定,当一WTO成员方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进行一项补贴和倾销投诉时,如何确定我国出口商品的国内成本和价格?如果在中国生产的这个商品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等各个方面都是以市场经济条件运作的,就用它;如果不能清楚表明是以市场经济为主运作的,那就可以找个其它国家的相同产品来比较,即替代国方法。这项条款的期限是15年。
WTO进口方当局有权不承认中国出口企业经济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这对中国国有企业尤其不利。据了解替代国一般是印度———一个被认为既与中国经济条件差不多又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问题是替代国的选择往往相当随意和不透明,中国企业甚至无从知道人家选了别国的什么企业来替代它,为什么选那个企业,有什么通用的标准,那个企业难道不存在“特殊国情”的影响吗?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我国的“入世”承诺规定,在加入WTO后12年内,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一WTO成员领土时,如果后者也有这种产品或有直接竞争产品,中国产品造成了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的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同时,如任一WTO成员方认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扰乱市场,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也可请求与中国磋商解决。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主要针对针织布、袍服和文胸三种产品)的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即为期7年。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应同意将所涉及产品的装运量减少到一个很低的比例。
截至2003年10月,WTO成员方已对我国提出9起“过渡期具体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美国已启动对我国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这对涉及到的中国生产和出口企业都是重大冲击。
客观看待问题
如何看待这四道坎?法学专家冯军教授首先强调,千万不要把什么事都上升到政治高度,贸易就是贸易,经济就是经济,一定要客观地看问题。因此他也不认同社会上把这四项称为歧视性条款的说法。
应该看到,WTO市场开放是相互的,这边中国企业担心巨大的“洋”冲击,那边其它成员国同样也在“害怕”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冲击其本地市场、企业和就业,想方设法再树几个壁垒保护自己。毕竟,中国对美国1250亿美元和对欧盟500亿美元的贸易顺差,是令这些国家感到不安的。一些WTO成员担心中国在履行加入WTO承诺上采取“虚心接受、屡教不改”的态度,只好采取年年紧逼的策略。这便是四道坎的背景之一,不应看作故意打压中国的敌意条款。
姚为群博士分析说,随着新的国际劳动分工的形成,我国在货物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已经充分凸现,特别是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方面,不少国家惊呼我国已成为“世界工厂”。为此,众多WTO成员方纷纷根据我国在反倾销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纺织与服装协议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方面所承诺的相关条款,制订了针对我国的法律和法规并付诸实施,试图以此弱化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大量的反倾销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在1995年—2002年间,在全球总共1979起反倾销调查中,针对我国产品的达278起,占14%,被调查的产品大到钢铁、机械,小到彩电、节能灯、门锁,甚至包括单价不足一美分的塑料袋。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我国企业能争取到有利裁决结果的仅占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惨重。据不完全统计,在所遭遇的反倾销案中,我国企业涉案金额在100亿美元以上。2003年7月,美国六个纺织品生产商行业协会已经根据修订后的美国有关法规,要求美国政府对四类源于我国的进口纺织品重新设置进口限量。同时,WTO成员方已经启动对我国贸易政策的年度审议。这些措施将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企业运行机制转型和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产生重大影响,形成新的巨大挑战。
前WTO副总干事保罗·亨利·拉维埃指出,WTO的精神更多的是合作而不是冲突,而且中国远没达到对世界市场形成扰乱的程度,包括在特别敏感的纺织品行业。他说,视中国为引起国际市场混乱因素的看法,其影响是有限的。首先,中国既是一个出口大国,也是一个进口大国,原材料和工业成品的进口额每年都大幅度上升;其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受冲击,是中国竞争力之外的其他因素在起作用,如区域化或全球化的生产整合,美国和欧盟的制造业投资匮乏;还有,大多数观察家认为中国经济仍很脆弱,在令人瞩目的高速成长背后隐藏着周期性的忧虑。
正面积极应对
虽存在不利条款,但加入WTO对中国肯定是利大于弊。说到底,已经加入WTO了,难道还毁约不成?再说,如果不加入WTO,是不是不利面就没有了?想通了这一点,正面积极应对自然成为上策。对不利条款要从正反两面看,短期有诸多不利,但换个角度,在如何减轻和防止不利影响方面还是可以着手的;加入WTO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从长期看,不利条款能够促进改革。
专家指点,由于各国的政府层面没有专门针对WTO规则的法,各自用国内法处理与中国贸易关系,我们要踏踏实实研究其是否符合WTO规则,知己知彼。针对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我国出口生产企业或者行业面对反倾销起诉,首先是要用法律和事实来证明某一遭投诉的出口产品或者同一产品的行业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各个方面均具有市场经济条件,如能证明而且能够获得进口方反倾销主管当局的承认,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就能直接被承认为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如果还不能获得认定,则一旦遭遇反倾销诉讼,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进口方成员的相关法律武器。例如,根据美国等反倾销程序中关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BIA(BESTINFORMATIONAVAILABLE)的规定,积极选取对我出口产品有利的“替代国”价格,以争取获得较好的反倾销应诉结果。事实上,反倾销的起诉方在准备指控我出口产品倾销的材料时往往是长期准备,费尽心机,有时候往往要历时数年。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我出口企业和行业一定要从长计议,未雨绸缪,不仅在争取获得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处要有全面的准备和行动,在具体选取替代国价格的技术层面,也要积极投入依托社会力量,例如国际性的会计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著名的咨询公司等等,尽早寻找符合进口方主管当局规定的“替代国价格”,这样也可能从法律和技术层面获得较好的应诉效果。
更积极的应对是思考如何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对于那些产权不清晰,政企不分的企业要加大和加快改革力度和速度,并辅以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已经获得市场经济条件的案例作为典型,进一步借鉴推广到其它产品和行业中去,这不仅对我们逐步减轻上述歧视性待遇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会对我国企业在过渡期内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企业机制具有进一步的推进作用。
拉维埃评价:“中国是整合亚洲的一股强大力量。最近的日本以出口带动的经济复苏都是因为有了中国,2003年7月,日本对华出口额比去年同期增长28%,达51亿美元。电子元件的销售增长了43%,日本官方的言论方向从担心‘被掏空’转为与中国形成‘双赢’的局面。中国(两岸三地)首次超过美国成为韩国的第一大客户。2003年印度和中国的双边贸易可达100亿美元。中国的竞争力也开始对全球其他国家产生影响。”中国是如此重要的贸易伙伴,如果跨不过WTO的四道坎,无疑对全世界都不会是好消息。
解放日报2003年12月6日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