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的几点思考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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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备受关注。本文对改制实践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法律对策。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前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取得了很大进展。通过出售竞争领域的国有小企业,改变国有资产形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建设、增加国家的利税,使企业有了真正的所有者,实现出资人到位进行市场化运作。由于尚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仍处于探索阶段,一些地区目前很多做法未完全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积压了社会矛盾,使改革的步伐受阻。
  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转制范围
  近几年各地积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探索取得了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还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把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作为改革的主要形式甚至是惟一形式,不分好坏,一卖到底。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要重视发挥国有和其他所有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注重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听取群众意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在这方面,上世纪80年代英国的改制方案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当时英国政府对不同企业部门的价值未认真作出评价,结果能有最高价格好卖并可给国家财政提供直接收入的盈利企业“皇帝女儿不愁嫁”,而那些亏损严重并需要大笔资金的企业却“门前冷落车马稀”。因此,我们应当制定较为具体的改制企业范围,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例如对于亏损严重的企业可以采用优惠的政策,但同时又不能仅以企业的经营状况为惟一标准。事实上,有关部门已全面规定了出售小企业的原则、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出售的程序、购买者的条件、国有产权界定和审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加强监督等要求,为国有小型企业的出售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并为国有企业的分类制定了标准,各地在国企改制时应当严格遵守。
  掌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是全体职工的代表,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国家又是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人,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国家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博弈。改制实践中如何贯彻责权利效相结合的方针?我们认为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时,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下,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竞价买卖,协议转让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尤其是启动民间资本投资。在一般市场经济国家,在出售国有资产时,一方面向买主提供优惠,另一方面大多对买主的经营能力进行严格的分析,特别是要审核购买者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对如何安排职工、如何承担对社会的义务提出要求,并进行监督。
  分析内部出售、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几种形式,内部出售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和职工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向心力。但是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在没有任何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将资产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内部职工,则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可能性,相对来讲是一种不公平。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没有任何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将资产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内部职工,则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可能性,相对来讲,是一种不公平。国有企业的资产也应是全国人民共有的而非该企业在职职工共有,如此买卖抑制了竞争性价格的形成,不利于实现资产价格的最大化,更兼有地方政府给与企业职工的种种优惠。协议转让,存在着信息不公开所导致的交易结果不公平,对国有资产的转让很难监督。竞价拍卖和招标出售是符合市场规律的出售方式,较能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比较合理的方式出售,由此维护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探索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推行的职工持股制度,一般采用了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等形式,从主体上可以分为由个人(如股东代表)和由一定的经济组织(如职工持股会)来代表职工持股;又可以根据经济组织与原公司的关系分为公司内部组织的持股(典型的如职工持股会)和公司以外组织的持股(例如将职工的持股信托给某一信托公司)。但是目前对于其法律地位、具体的权利义务及与其所代表的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未明确,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积极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必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规范。
  由于现行法律尚无法解决职工持股会的地位问题,在修改《公司法》、《工会法》之前作为一种规避法律的设计,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信托财产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的“二元性”,使得受托人的义务也具有“二元性”。结合国有企业改制,可以将职工持有的股份或出资作为一个信托财产由职工持股会代为管理,职工持股会为受托人,职工为受益人,这样就可以避免“股东代表”的道德风险,依靠受托人忠实的管理,更好的维护职工的股东权益,并且这样做适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解决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投资理财意识不强的问题;同时由于受托人的管理,可以较好的避免改制后大股东大幅度收购股份情况的出现,从而避免产生较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

  2003.12.15 08:00:00 经济日报 [ 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