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政全面促进就业 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青岛财经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新的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城乡就业的扶持政策。《通知》对企业税费减免、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通知》规定,政策的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通知》自2008年10月30日执行。
创业扶持:
微利项目创业享“全额贴息”
“政策扩大了小额贷款担保范围,由此前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就业新政”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贷款额度,由此前最高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5万元。并且,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将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此外,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将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并且,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
另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税费减免:
失业人员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外,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就业新政”还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帮扶:
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险享补贴
《通知》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此外,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以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另外,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和岗位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家庭生活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职业培训:
开设紧缺专业培训有资金扶持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因此,新的就业政策,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方面也进行了完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新政规定,对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将继续给予职业培训费补贴,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
同时,据该负责人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
此外,今后,将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设的骨干优势专业或市场紧缺专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设施设备。五市三区采取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和公共实训,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报记者 刘洋 通讯员 于文杰
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按照国家规定,2008年底前继续发《再就业优惠证》,凭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直到政策享受期满。对于符合青政发[2008]5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有关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复转军人、残疾人等其他人员享受有关政策仍凭相关证明。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新政”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范围,由此前的“4045”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协保人员、低保人员,扩大到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和失去土地人员。具体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和协保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底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执行);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7.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调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仍按青政发〔200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税收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