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5-08 来源 : 青岛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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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工商办发〔2008〕27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的12项措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1支持重点项目发展。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企业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办理,对登记材料一时不全的实行跟踪服务。对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市局直接予以受理登记。
  2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认真开展二、三产业的分离登记,企业因分离或合并而需注销企业的不需调档,就地办理注销。对中介发展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动漫设计园、软件园、物流园房产的合法权属和房屋总面积作一次性确认后,其入驻企业可免于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凭租房协议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从事动漫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动漫设计”。从事“服务外包”、“动漫设计制作”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冠用“服务外包”和“动漫设计制作”字样。
  3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连锁经营。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其名称中可直接核定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4扶持上市企业发展。对市政府确定的拟上市企业要进行“一对一”帮扶服务,在不违反基本法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允许上市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5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总部落户青岛,允许其名称中出现“总部”、“地区总部”等字词。对于在本市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允许其名称中出现“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
  6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设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业合作社,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下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权限,试点推广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分(市)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模式。
  7推行试营业制度。鼓励创业,凡是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许可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
  8定期发布市场主体信息。整合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年检中形成的数据,进行市场主体行业分布、动态增减、异地比较等分析,定期制作分析报告予以发布。继续推进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共享,配合政府经济部门、为政府决策及企业经营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9开展股权出质登记。企业以持有的在本市注册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融资渠道融资的,可凭相应材料提出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10拓宽动产抵押范围。加强与金融、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的协调联系,拓宽动产抵押登记主体,引导企业通过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重点支持骨干企业、中小企业、涉农企业抵押登记,担保融资。积极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开展浮动抵押,允许和鼓励企业开展“一物多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开展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1允许评估资产转增资本金。国有企业因产权重组需变更注册资本额的,其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值,留出相当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列为留存公积金)后,均可直接出资,工商部门凭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予以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2支持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13准许企业暂闲资本向外拆借。新设立企业因正当理由未开业经营逾半年的,允许其保留营业执照和经营资格,允许企业依照合同将暂闲资本向外拆借给母公司和其他企业,年检时凭未开业理由说明函和资金短期拆借合同向工商部门报备。
  14支持兴办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类市场主体小额贷款提供便利。鼓励设立担保公司,凡是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均可设立担保公司。
  15开通出质信息查询。面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和有无出质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三、进一步加大品牌创建力度,提升企业竞争力
  16激励企业自创品牌。继续实施对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农委、质监局、财政局等部门进一步统一奖励标准,落实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
  17加大重点扶持力度。对列入上市计划和市、区(市)骨干、支柱产业、拥有自主商标的企业,其商标可优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已是市著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其申报省著名商标;已是省著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努力培植一批市场影响大、竞争能力强、附加值高的商标。
  18完善服务业著名商标的认定。建立服务业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按照服务业的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资产规模、营销业绩等行业指标,并加大群众满意度、社会信用度、行业排名度以及“老字号”等要素在认定标准中的权重。
  19加大商标兴农工作力度。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行“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推动农业品牌化战略实施。
  20建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站。在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乡镇、街道,由所在地分局牵头设立品牌工作指导服务站,加强对企业商标国内外注册、驰(著)名商标创建以及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指导服务。
  四、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1推行“年检网上申报备案制”。对部分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好、信用等级高、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进行网上审查后予以备案通过年检。变企业两次申报材料通过年检为一次申报通过年检。
  22放宽年检验照条件。对生产困难(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慎用吊销程序,能不吊销的尽量不予吊销。对拟吊销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能保留的尽量予以保留。对加工型、外向型的企业,当年没有参加年检的,可以延长年检期一年。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减免年检费用。
  23鼓励设立网上交易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尤其是现有商品交易市场主办方开办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申请报告及网上交易管理制度文本,向市工商局办理设立手续。加强经营性网站和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24促进展会市场发展。加大对各类展销会主办单位的培训力度,培育扶持知名品牌展会,协助解决会展企业困难,做大做强展会规模和档次,提升专业办展水平。
  25改进广告登记方式。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经营范围、成立2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地点在同一区(市)跨两个以上工商所且广告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登记,发布者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工商所办理登记手续;跨越三个以上行政区(市)且广告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登记,可直接到市工商局一次性办理登记手续。
  26加大“合同帮农”力度。按照“一类产品一类订单”的模式,积极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和支持“订单农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推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企业和农户建立利益联接和风险防范机制,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建立以乡(镇)为单位的合同指导调解中心,加快“订单农业”二级分配的推广,规范合同签约,监督合同履约,调解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27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突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担保等鉴证类品牌机构的引进和发展,出台专项鼓励发展政策,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担保行业,发挥其资金融通的杠杆和乘数效应。加速推进中介聚集区载体建设,发挥重点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坚持规范与服务并重,集中整顿中介资质和行为。
  28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在企业中推行信用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扩大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青岛红盾信息网和青岛政务网,定期公示企业的良好和不良(案件)信息,为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拓宽合同规范化管理领域。
  五、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9突出执法重点。以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领域和行业的经济违法行为为打击重点,严厉查处危害事关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案要案。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般按下限执行。
  30严格控制涉企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坚决杜绝多层次、多部门的重复检查。健全涉企检查书式台账,建立电子台账,每月初抄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31完善案件“统一掌控制”。对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或涉及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分别采取案前申报、统一审批立案、统一指挥调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等方式,由市局实行统一掌控,确保依法行政。
  32大力推行行政指导。严格执行《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落实行政指导五项工作制度。以重要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为主要内容,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