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5-08 来源 : 青岛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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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工商企发〔2008〕252号

各分(市)局:
  10月27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对新设个体工商户提出了试营业登记的优惠扶持政策。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推行试营业登记的重大意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创业,扶持照顾弱势群体,为其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各分(市)局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立足工商登记管理职能,把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落实到位。
  2、正确把握准入条件。申请试营业者应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凡是符合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且从事的行业不涉及行业前置审批的均可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
  3、严格审批程序,提高效率。凡是申请试营业者,大中专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书》及《派遣证》,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交《再就业优惠证》,老弱病残人员应提交《老年证》和《残疾证》,报分局批准,按试营业登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决定,核发营业执照。
  4、加强管理试营业登记管理。申请试营业者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出租、盗用有关证件骗取登记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试营业6个月期满、应申请换发长期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和工本费。期满不再经营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6、为了加以区别和统计,输入登记模块时需选择“试营业”标志。
  各分(市)局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