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9-05-08 来源 : 青岛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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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监〔2009〕3号

各区(市)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执法检查行为,营造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氛围,现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检查计划。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以及上级统一部署或行业内的专项检查,年初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含检查时间、对象、内容、依据等),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涉及公共安全、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的检查,以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
  二、规范检查程序。对企业实施检查,一般应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如不便通知,届时要向企业作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对企业进行处罚,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和处罚依据。对实行停产、停业、停水、吊销证照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处罚,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同时,行政机关内部要建立健全检查台帐制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三、充分利用检查成果。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各部门要整合本系统的检查事项,同一部门不同业务、同一系统相近事项尽量采取合并或联合检查方式。对上级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在有效时间内不得重复检查,坚决杜绝对同一事项多层次多部门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达到同类检查结果共享的效果。
  四、严格遵守检查纪律。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和权限开展检查。各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要定期对涉企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随意到企业检查及在检查中接受企业宴请、馈赠,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