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海洋督察问责情况的公开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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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自然资源部批复的问责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我市2起国家海洋督察组移交有关问题开展了责任追究。现将有关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

  1.给予时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汪啸行政记大过处分,鉴于其在“11﹒22”事故中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公职,本次不再追究。

  2.给予时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的局长郭继山行政记大过处分,鉴于其因另案已被开除党籍、公职,依法逮捕,本次不再追究。

  3.对时任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孙建国给予记过处分。根据2019年11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监察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海洋督察责任追究的函》有关落实情况,经查孙建国同志已于2017年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的规定,不再给予孙建国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4.对青岛长基置业有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经理孟祥照,已由即墨区发函,建议该同志所在党组织—中共龙口市东江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根据《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由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对时任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即墨市大队大队长,现任即墨区海域与水产品监管中心主任、中国海监即墨区大队大队长(正科级)单伟华同志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6.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由即墨区委常委、副区长鞠朝友同志对时任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现任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四级调研员(副处级)顾正慎同志进行了谈话诫勉。

  7.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由即墨区委常委、副区长鞠朝友同志对时任即墨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现任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局长(正处级)高昭绪同志进行了谈话诫勉。

  如有异议,请致电市海洋发展局,联系电话:8588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