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序号58)整改情况公示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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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序号58)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内容

  部分市县海洋部门执法监管力量薄弱,滨州市在岗海洋执法人员仅2名;烟台招远市大队1人,龙口市大队1人,莱阳市大队2人,蓬莱市大队2人,海阳市大队2人;东营广饶县大队2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大队1人,无棣县海洋与渔业局2人;青岛城阳区大队2人,胶州市大队2人;威海经区农经局海域工作管理站2人;烟台牟平区、高新区、莱山区没有专职执法人员。

  省级及部分沿海市县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滞后,大部分为挂靠或共建,人员和资质达不到有关要求,海域监管力量薄弱。部分动态监管机构经费大部分依靠国家下拨的运行经费补助,地方配套不足,动态监管工作运行维护保障难度较大。部分地区对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重视不够,系统运行工作机制不畅,系统应用水平不高,在海域监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

  二、整改目标

  加强海监执法和海域动态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整改措施

  一是结合新一轮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理顺体制机制,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增配海洋执法监督人员。

  二是积极落实海域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经费,提升系统运行维护保障能力,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有效技术支撑。加强人员和资质建设,保证海域动态监管系统有序运行。

  三是完善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制度,制定加强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工作措施,梳理修订海域动态监管系统机构工作职责,有效发挥海域监管作用。

  四是加强全市海域动态监管工作人员培训,建立海域管理与测绘单位合作制度,强化海域动态监测技术能力。

  四、整改效果

  沿海各区市根据新一轮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按照行政执法改革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海洋执法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部分区市的海监执法队伍已充实执法人员,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

  各级海域动态监管系统运行经费均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有效提升了系统运行维护保障能力。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实施,深入开展全市海域动态监管工作人员培训,强化地理信息软件应用和海域动态监测技术能力。各级海域动态监管部门与测绘等技术单位建立广泛合作机制,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有效技术支撑。目前,已完成该问题的整改工作,达到整改目标,具备整改销号条件。

  以上公示日期: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7日。如有异议,请致电青岛市海洋发展局,联系电话:8588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