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贸物流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4-04
字体大小: 打印

  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商贸物流等企业

 

  8.1减税降费政策

  8.1.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65

 

  8.1.2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05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8.1.3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号:财税〔2015〕92号

  政策主要内容: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程序:征收机关征收时免征。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综合处

  联系电话:85855881

 

  8.1.4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至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8.1.5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地〔1988〕25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88年12月12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8.1.6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1990〕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1990年11月0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8.1.7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18号

  政策主要内容: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8.2财政补助政策

  8.2.1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发文单位: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从事中亚班列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3000元/标准箱奖补;对从事中蒙班列、东盟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2000元/标准箱奖补;对从事中韩快线的物流代理企业给予1000元/标准箱奖补。对新开直飞亚洲 (地区)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给予3万元/班至8万元/班奖补。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给予500元/奖补。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 (地区)货邮给予600元/吨至800元/吨奖补。对国家新认定的 “智能仓储” “无人分拣”等现代物流项目,给予200万元奖补。

  实施程序: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按细则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交通运输局物流业发展处、航政空港处

  联系电话:88018983、80792629

 

  8.2.2支持外贸企业出国参展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实际费用50% -70%补助。

  实施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85910212

 

  8.2.3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补助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将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的比例由50% (小微企业给予100%补助)提高到60%,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实施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859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