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法人金融机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
6.1减税降费政策
6.1.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91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 “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 (2018 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 “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 (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2黄金交易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主要内容: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 (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 (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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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2年9月12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3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3〕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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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7月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4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0〕108号
政策主要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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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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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6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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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7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70号
政策主要内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上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1.同业存款;2.同业借款;3.同业代付;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5.持有金融债券;6.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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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8融资租赁纳税人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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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9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36号
政策主要内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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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10再保险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68号
政策主要内容: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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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11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8〕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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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12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 RQFII)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79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 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 QFII和 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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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国际处
联系电话:83931739
6.1.13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税〔2014〕81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内地居民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且连续持有 H 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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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国际处
联系电话:83931739
6.1.1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4〕116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1.居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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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15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税〔2015〕12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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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16黄金交易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2002〕142号
政策主要内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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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2年9月12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1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字〔2003〕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本通知自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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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7月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18黄金期货交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8〕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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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19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3〕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不含所属企业),对其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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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7月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0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4〕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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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1股权分置改革免征收印花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5〕103号
政策主要内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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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起止时间:自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2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税〔2015〕125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2.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3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3〕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从《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不含所属企业),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其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7月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4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3〕141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3年7月3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5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2〕82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1.26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106号
政策主要内容:1.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3.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4.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27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6〕140号
政策主要内容: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1点所称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 (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 (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5. 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28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税〔2016〕127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2)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 H 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二、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A股的所得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 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 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 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 A 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五、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29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38号、财税〔2018〕55号
政策主要内容: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 (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
6.1.30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48号
政策主要内容:1.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 “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83931229
6.1.31资管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7〕56号
政策主要内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32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8〕108号
政策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6.1.33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文号:财税〔2018〕137号
政策主要内容:1.自2018年11月1日 (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2.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02
6.1.3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9〕103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 (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09年08月10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联系电话:83931338
6.2财政补助政策
6.2.1支持金融业发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政策主要内容:1. 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包括一次性补助 (最高1亿元)、经济贡献补助、办公场所补助。2. 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3.对新设立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青岛市汇总纳税的,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4.经市政府批准,对体现财富管理特色的或对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机构和项目给予适当奖励。5. 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6. 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实施程序:1. 主管部门按年度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知。2. 企业 (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3.除需经市政府批准的补助外,其他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4.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款要求拨付到企业 (单位)账户。
政策起止日期: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五处、招商合作部
联系电话:85912846、85913685
6.2.2鼓励金融创新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政策主要内容:1. 项目创新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2.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青岛市金融业创新发展、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实施程序:1. 主管部门按年度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知。2. 企业 (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3.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公示后,报市政府确定。4. 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申请拨款。5. 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款要求拨付到企业 (单位)账户。
政策起止日期: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85913283
6.2.3加强对 “千帆计划企业”首投、首贷、首保支持
发文单位: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首次投资“千帆计划企业”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补,最高20万元。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
实施程序: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按细则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科技局规划发展与监督处(科技金融处)
联系电话:85911343
6.2.4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按照全市金融机构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年净增量的1%计提风险补偿金,置换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实施程序:1. 核定金额。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青经信规〔2018〕3号),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提供上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青岛银保监局并联合公布获得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象名单和风险补偿金额度。2. 贷款审核。风险补偿对象小微企业贷款发生不良时,经青岛银保监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函告市财政局。3.贷款置换。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与银行办理不良贷款置换事宜。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2656
6.2.5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
实施程序:1. 核定金额。按照《关于实施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通知》(青经信规〔2017〕1号),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审查并提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全体金融机构上年度大中型制造业企业新增贷款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青岛银保监局核算并公布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额度。具体为按照不超过金融机构上年度本市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贷款净增量的2%核算贷款风险补偿金总额度,再按照大中型制造业贷款额实现正增长的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占全市正增长的贷款增量总额的比例分摊至各金融机构。2. 贷款审核。制造业贷款发生不良时,经青岛银保监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确认后,函告市财政局。3.贷款置换。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与银行办理不良贷款置换事宜。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2656
6.2.6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风险共担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
实施程序:1. 试点备案。按照《关于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风险共担试点的通知》 (青经信字〔2017〕14号),自愿开展业务的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备案。2. 不良代偿。纳入试点范围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贷款发生不良后,保险公司先行代偿。3.风险补偿。保险公司代偿后,银行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风险补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函告市财政局。4.资金拨付。市财政将有关资金拨付银行。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2656
6.2.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补助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实施“安责险”财政奖补政策。建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财政补贴制度,为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行业领域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化工行业提供保险费补贴。
实施程序: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按细则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青岛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913563
6.2.8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补助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用好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对为我市外经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人民币贷款的驻青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余额较上年增长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当年新放款额1%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实施程序:1. 企业申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向商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 项目审核。商务部门对企业提报资料进行审核。3. 资金拨付。审查合格后,按程序兑现有关奖励。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85918136
6.2.9中小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补助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政发〔2017〕3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本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实施程序:1. 各区组织申报和审核。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股权挂牌补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经信字〔2018〕88号),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和金额,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下达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资金拨付。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
联系电话:85912656
6.2.10上市融资补助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在境内主板上市的本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费用补助。对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实现 “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20万元奖补。
实施程序:财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区等三市一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由企业注册地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等六区和高新区、保税港区企业提出申请后,经企业注册地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按青岛市与企业注册地区政府各50%负担。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底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市金融工作办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6.2.11债券市场融资奖励 (含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奖励)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0.2%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单笔承销债券超过3000万元 (含3000万元)的,每笔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担保增信对应债券发行金额的0.01%给予奖补,每笔担保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对为债券发行提供风险缓释服务的机构,按照不超过风险缓释覆盖的债券发行金额的0.1%给予奖补,每笔风险缓释业务最高奖补100万元。
实施程序: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按细则办理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市金融工作办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85912483
6.3招才引智政策
6.3.1吸引金融人才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发〔2018〕17号
政策主要内容:金融高端人才。1. 财政补助,入选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2.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办理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享受相关待遇。
金融之星。1. 财政补助,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2. 每年不少于7天的带薪培训学习。
实施程序:1. 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知。2. 适用主体通过其所在企业 (单位)按要求报送材料。3.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4. 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5. 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款要求拨付到主管部门。6. 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到个人账户。
政策起止日期: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党总支
联系电话:8591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