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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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类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建筑施工类企业

 

  5.1减税降费政策

  5.1.1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15〕73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实施程序:请登录 “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入 “办税服务”专栏,依次点击“办税指南”— “优惠办理”选择办理事项。

  政策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61

 

  5.2财政补助政策

  5.2.1鼓励建筑业健康发展

  发文单位: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具有资质、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且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凡实行法人注册的,注册年度按照其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非注册年度按照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部分予以扶持;实行非法人注册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负担。建筑业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等部门确定企业注册时间、注册性质等情况。

   实施程序:1. 统计审核。每年1月2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对各类企业地方纳税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审核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2.复核确认。每年1月30日前,相关区 (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地方纳税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3.资金拨付。每年2月底以前,市财政局组织将财源建设扶持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相关区 (市) ;每年3月底以前,相关区 (市)将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连同区 (市)本级负担的资金一并拨付企业。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财政局财源建设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5855

 

  5.2.2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

  发文单位: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青办发〔2018〕47号、青发〔2017〕14号

  政策主要内容: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实施程序:1. 市统计局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提供年度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初审后转至区市核查。2.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对市统计局提供的新增并纳统的企业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报送享受政策的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3. 区市在报送企业清单和资金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联系方式。

  政策起止日期:自2017年9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执行 (解释)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管处

  联系电话:850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