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6月1日,《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江苏省现有未成年人近2000万人,针对现在学生负担重的现状,条例作出了“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的专门规定。条例还特别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规定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类似《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样的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是由各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工作制度。比如,省级人大常委会一般都制定了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关于行使监督权的规定、关于行使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还制定了实施地方组织法的具体规定和代表法的实施办法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立法听证办法,并召开立法听证会。
变革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极具现实性和创造性。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带有革命性的变革。
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三部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行维吾尔、哈萨克新文字和同时使用维吾尔、哈萨克老文字的决定》、《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这成为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首次地方立法实践,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的权力,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的权力,2000年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立法权”。
地方人大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0年的实践充分表明,地方人大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不但适应了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需要,也为国家立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为了使国家法律适应本地的具体情况,地方人大在立法中特别注意细化国家法律的规定,增加程序性内容,从而增强了国家法律的可操作性,便于有效实施。
2007年10月,被立法专家认为“具有破冰意义”的《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获得通过,该法规在全国首次确认了公民拥有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权利。这一立法细节看似只有一小步,但它蕴含着“开启公民立法新时代”的意义。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具体规范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责的地方性法规。
我国第一部遗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004年,江苏省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正是该条例的实施,南京市政府两次上调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让更多的困难群体有尊严有保障地拿到“活命钱”。
突出立法重点 30年来,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地方立法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也逐步积累了一些经验。
——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客观上需要加强经济立法工作。30年来,各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主题,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在制定的全部法规中,经济类法规占总数的60%以上。
——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对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立法,注重立法的同步性、超前性。如北京、江西,就股份合作企业这一改革开放的新事物,分别制定了《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法制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了这项改革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形势的发展适时修订、废止有关法规,使法规更加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06年5月,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贵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规则》进行修改,除保留原报名旁听方式外,增加了自由旁听方式,并扩大到外籍人士可以参加自由旁听。该《规则》生效后的第一次会议,即7月17日召开的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来自澳大利亚的塞茜利女士带着字典走进自由旁听席旁听。
提高立法质量 2005年9月9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燃放烟花爆竹自 2005年12月1日起“禁”改“限”。按照规定,在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 7时至24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意见,赢得七成以上民众赞成解禁的民意。“禁”改“限”后,2006年元旦期间,在北京市“限放”区内几乎听不到鞭炮声。这表明立法只有从根本上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实施以后才会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拥护,才能得到公民的广泛认同。
推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切实提高法规质量的重要条件。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
立法质量的提升在技术上还有赖于更多的创新与探索。200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将两项临时性行政许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还出台了全国第一个立法指引制度,形成了更加民主科学的立法机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注意加强与执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同时,十分重视提高地方实施性法规的可操作性。
为了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都分别制订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坚持立法的计划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使其更加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在制订立法规划时,注意做到“坚持三个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坚持突出立法重点、统筹兼顾其他立法的原则,处理好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废止的关系,以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与适当安排立法数量的关系。
各地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把好立法调研关。对立法项目,注意进行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力求切实可行;法规草案起草前再进行调研,使之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法规草案起草以后,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法规草案,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把好法规草案起草关。法规的起草逐步由政府起草的单一渠道向多主体、多渠道转变,贯彻民主立法、科学决策的原则,重视发挥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作用。重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由山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颁布后,国家计生委给予高度评价。
——把好法规草案审议关。对法规草案的审议一般坚持二审制,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规草案实行三审制。湖北省从1999年7月起,将人大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规草案在会前半个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草案到基层、到群众中进行调查研究,大大提高了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善于倾听、真诚善待、积极回应,已经成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的立法价值观。更可喜的是,立法听证在有的地方还形成了制度。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听证规则规定,凡是涉及相关公民或法人重大权益、存有较大争议、不同利益群体有明显利益冲突的法规,必须进行立法听证,并允许公民旁听和媒体报道。
——把好法规执行关。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注意在每项法规出台后,密切关注社会各界的反映,调查了解法规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和实施效果,从而不断校正立法思路,提高法规质量。一部法律法规是否是“良法”,无疑应当“用事实说话”,即看它的实施效果。自2000年以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已经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多项法规“立法回头看”,把法规实施的绩效及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
……
30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创造了灿烂的业绩。
铭刻在公民心底的法律,自然应该体现和传达出他们的利益诉求,尊重他们的表达权、参与权,同时惠及他们及其子孙的未来,他们才会在心灵与行为方式上对法律抱有真正的敬畏和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有理由为过去30年地方人大的立法实践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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