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史册上,30年前的1979年7月1日,是一个值得浓墨重彩记录的日子。
在庄严的北京人民大会堂,这一天闭幕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们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我国地方政权组织体制作出重大改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随着30年时间的推移,它的重大意义愈来愈被人们深刻地认识:这是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进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是一项彪炳史册的政治体制改革之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因为,这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的政治问题。
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地方建立人大常委会,是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立法、监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它对于人民群众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当家作主意义重大。
由于这项改革,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范围内,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大大加强了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大大加强了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之际,回首这一路走来的历史足迹,对今日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诸多启示。
从零起步,从小到大,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辉煌业绩。她的发展历程已成为中国政治文明进程中最生动的实践。
展望未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任重道远。
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地位、作用、职能,尚有进一步实现的空间,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全面地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任免权,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监督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大课题。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代表是人民选举的,人民怎么监督代表;由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如何监督常委会;而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时,它既需要对“一府两院”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它又不能不适当地干预“一府两院”的工作,影响它们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分寸怎么把握,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继续探索,积累经验。
只有通过进一步积极稳妥的探索和实践,才能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工作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从实质上来说,就是要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这个原则落到实处。
探索还大有余地,探讨还大有空间。
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的发展轨迹,这生动而丰富的实践正是中国人民对于民主政治发展这一宏大命题的响亮回答,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命力和伟大功效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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