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通告(第3号)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04-02-12 来源 : 青岛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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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从事禽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研发、生产禽流感疫苗。
  二、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实行统一定购,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主渠道逐级供应。大型禽类养殖企业可以自购、自用,但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并不得对社会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经营或销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H5、H7)。
  三、从事禽类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禽流感免疫时,必须使用国家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具有正式批准文号和防伪标识的疫苗产品,其他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四、畜牧、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迅速对禽用疫苗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进行清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疫苗的,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