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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质检总局133号令
政策解读:
1.检验机构到某单位抽查非食品样品,是否应该向某单位支付所抽样品费用?
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2.监督抽查过程中,如果拒绝监督抽查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企业无证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