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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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号:青住金发〔2012〕4号

 

  政策解读:

  1. 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投诉举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答: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现场投诉,职工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辖区的管理处行政执法业务窗口进行投诉举报;

  (2)电话投诉,职工可拨打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热线12329进行投诉举报;

  (3)网上投诉,职工可登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网上投诉举报。

  2. 职工投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职工投诉时,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职工养老保险缴存信息清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等。投诉职工与被投诉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的,还应提供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提起上诉的,还应提供二审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凭条、工资卡(折)明细、工资发放清册、劳动部门或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等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3. 单位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

  答: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单位不能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6. 职工试用期期间,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7. 如果职工不愿意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还必须为职工办理缴存手续吗?

  答:是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 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能否代替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住房公积金是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保障在职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专户管理,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确定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单位向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或住房补助,亦不能免除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9..单位和职工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法定义务。即使单位和职工通过写入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作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约定,但因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所以并不能免除单位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10.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调查工作中,单位及职工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向单位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单位及职工应当配合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