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青住金发〔2014〕6号
政策解读:
1.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哪些人?
答:贷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答:(1)具有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3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3. 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答: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再交易住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4. 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什么开发单位必须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
答: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开发单位对其所销售的住房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所售住房产权清晰即不存在权属瑕疵,其销售行为合法,同时,对购房人的贷款行为,在借款人所购住房办妥产权登记前,开发单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此,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开发单位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应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5. 外地户口职工在青岛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无限制?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限制。如在青岛行政区域缴存公积金,在青岛辖区购买自住住房,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贷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可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申请公积金贷款。
6. 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可不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屋?
答:如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住房,双方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并以任一方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7. 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如何执行?处于还款期内的如何执行?
答: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在调整日前尚未办妥贷款发放手续的,按新利率执行;在调整日前已办妥贷款发放手续或处于还款期内的,仍执行调整前的利率,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