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青住金发〔2014〕3号、青住金发〔2014〕4号、青住金发〔2014〕5号
政策解读:
1. 购买商品房应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 购买二手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3. 购买拆迁安置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提取时,应将上述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4 .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偿还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偿还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房屋坐落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5. 子女购买商品房,父母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
6. 职工退休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离休、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7. 职工死亡,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 大病提取有哪些?如何提取?提取时,可以将账户中的余额全部提出吗?
答:根据规定,“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大病提取时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9. 有低保能否提取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10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异地公积金贷款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最多可以提多少?
答:根据规定,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房屋坐落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11. 职工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如何提取?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两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12. 职工出境定居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规定,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13. 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是否可以将账户中的余额全部提出?
答:根据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14. 职工户口迁出,与青岛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规定,户籍迁出青岛市,与青岛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青岛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青岛市住房,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提取。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青岛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或青岛市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青岛市地税部门出具的房租发票原件、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在租赁住房承租期内,同时租赁住房每月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不超过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2000元。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出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10%的部分。租赁青岛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16. .承租青岛市廉租住房的,提取公积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承租青岛市廉租住房,房屋所在地属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应提供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房屋所在地属于本市其他区、市的,应提供房屋所在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承租人及配偶在申请提取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其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承租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承租人的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租赁青岛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