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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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青住金发〔2013〕3号、青住金字〔2013〕16号

 

  政策解读: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首付款,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答:职工取得购买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按照规定,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对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2. 购买经适房,可以将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转账用于交首付款吗?

  答: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3. 购买经适房,已办理转账手续后,购房人需要退房,对于已转账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因故退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已转账至售房单位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应由售房单位全额退回至市管理中心账户。市管理中心应自确认售房单位退回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已退回款项补缴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