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1.住宅装修需要到什么部门办理手续?
答: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备案;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2. 住宅再装修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 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② 破坏房屋梁、柱;
③ 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④ 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⑤ 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⑥ 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⑦ 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2)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15条规定,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