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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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青政办发〔2009〕5号、青政办发〔2009〕6号

 

  政策解读:

  1.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是如何核定的?

  答: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1)家庭申请人主要指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单身子女的家庭;

  (2)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且不带子女的人员。

  2.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答: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具体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

  3.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青岛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4.市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答: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青岛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