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字体大小: 打印

  相关政策:《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政策解读:

  1.青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销售公告

  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预(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2)办理购房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购房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登记回执》或《青岛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项目登记结束后对申购家庭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3)确定选房顺序

  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计分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对总分值相同的申请家庭,轮候顺序依据资格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4)轮候选房

  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青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2.购买青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面积、价格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以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3.青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答:2009年1月20日之后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