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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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文号:民委(政)字〔1990〕217号

  政策解读:

  居民如何更改民族成分?

  答:(1)办理依据:

  ① 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

  ②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的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③ 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分。

  ④ 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2)办理条件:

  ① 20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汉族公民。

  ② 婚生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

  ③ 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再变更为其他民族成分。

  (3)申请材料:

  ①未满18周岁。

  A.父母提出并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B.户籍簿原件;

  C.本人及少数民族父亲或母亲的户籍簿复印件、户籍簿索引页复印件;

  D.户籍簿不能证明本人与少数民族父亲或母亲关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 年满18周岁,20周岁以下。

  A.本人申请;

  B.户籍簿原件;

  C.本人及少数民族父亲或母亲的户籍簿复印件、户籍簿索引页复印件;

  D.户籍簿不能证明本人与少数民族父母关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4)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放更改民族成分证明。

  (5)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