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文号: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45号
政策解读:
1.当前农村养殖用地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省国土资源厅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可咨询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咨询电话:0532-85065202。
2.建设畜禽良种场,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建设种畜禽场须经省级畜牧部门审批。想建设种畜禽场的单位和个人,建场前必须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提报育种或者制种方案,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品种来源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具体可向青岛市市行政审批大服务大厅畜牧局窗口咨询。电话:0532-85916320。
3.养殖场备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应到县级畜牧部门备案。养殖场要符合城乡规划,具有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有养殖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备案品种及数量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马、驴、驼、骡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蜜蜂存养50箱以上。
具体可咨询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咨询电话:0532-85065202。
4.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如何办理许可证?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需要特许审批,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镇村级家畜改良站点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批;扩繁场、二级场、父母代场由市畜牧兽医局审批;祖代场、原种场以及生产经营胚胎遗传材料的逐级报省畜牧兽医局、农业部审批。
具体可咨询青岛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咨询电话:0532-85065202;或咨询当地畜牧兽医局。
5.青岛市畜禽养殖主导品种有哪些?
答:生猪为杜洛克、长白、大约克;
奶牛为荷斯坦奶牛;
肉牛为利木赞、西门塔尔、鲁西黄牛;
肉羊为萨福克、波尔山羊、德克塞尔;
肉兔为伊普吕;
蛋鸡为海蓝、罗曼;
肉鸡为爱拔益加、艾维茵;
肉鸭为樱桃谷肉鸭。
6.青岛市对泔水养猪有什么规定?
答:《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的泔水、餐厨垃圾喂养动物,禁止使用过期变质的食品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喂养动物。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泔水养猪有什么危害?
答:(1)泔水养猪容易导致动物病病传播,严重影响动物卫生安全。
(2)泔水猪容易导致毒素和重金属残留,食用“泔水猪”猪肉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3)泔水猪容易导致人类传染性疾病扩散传播。
8.禁止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区、养殖小区?
答:(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