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文号: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第39号
政策解读:
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对此有多项规定。主要有:
第24条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作了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25条至29条对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落实的有关制度作了规定。如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38条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作了规定。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以及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2.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开发建设时的法定义务,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水土保持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
(1)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3.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已经考虑了环境方面的规划和设计,采取了绿化或地面硬化措施,为什么仍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人为水土流失,法律法规要求对造成的水土流失采取防治措施,进行恢复性治理,并且必须体现在水土保持方案当中。一些建设项目已经考虑了环境方面的规划和设计,有的已采取了绿化或地面硬化措施,但这是不够的,它不一定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不能替代水土保持方案。即使有了这些措施也必须重新纳入水土保持方案当中,从水土保持的角度进行评价、修改和完善,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的目标。
因此,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水保方案的落实情况,各级水利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