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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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文号: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政策解读:

  1.《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20日经青岛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小型农田水利包括哪些水利工程及设施?

  答:《管理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包括下列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大口井、灌溉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其建筑物等;

  (4)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立方米)。

  3.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应当按照扩大灌溉面积、提高灌溉质量的总体目标,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新建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

  4.市、区人民政府在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中主要承担哪些职责?

  答: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采取措施扶持边远山丘地区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引导村民筹资投劳,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投入机制。

  5.《管理办法》对村民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维护需要村民筹资投劳的事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筹资投劳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提交讨论前,应当在项目直接受益范围内征求意见。村民应当按照村组集体的决定出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

  6.《管理办法》规定“财政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考核验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措施等,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7.《管理办法》对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接受社会监督是怎样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在项目所在村或者镇进行公示;项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村民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8.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管护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及设施的防洪、排灌功能。

  9.对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收取水费、承包费等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收取水费,应当遵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10.对占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11.《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禁止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答: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堆放妨碍输水、蓄水的砂石、泥土、垃圾等;

  (2)设置妨碍输水、蓄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3)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设施;

  (4)危害工程及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12.违反《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禁止4个方面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1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处罚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调整、修改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或者违反小型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

  (2)侵占、挪用、截留小型农田水利资金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