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文号:青政办发〔2010〕39号
政策解读:
1.农村公共供水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答: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2.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发展农村公共供水事业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市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3.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农村公共供水发展目标、水源地建设、供水工程规划与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4.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如何筹资建设?
答: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自筹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5.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如何确定所有权?
答: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2)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3)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6.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答:(1)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3)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4)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搞好水源保护、供水水质处理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保证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5)供水单位应当针对发生地震灾害、洪涝干旱、低温雨雪灾害、突发水质污染、供水设施意外损坏和水源的人为破坏等紧急状况,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急管理制度,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农村公共供水水价如何确定?
答:(1)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2)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3)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4)跨区、市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8.哪些活动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开展?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1)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2)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或垃圾站。
(3)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4)兴建对供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程项目。
(5)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6)使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
(7)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