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
政策解读:
1.为什么必须进行调运检疫?
答: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2.调运检疫程序如何办理?
答: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2)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3)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3.为什么要进行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以提高检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及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从而为调运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4.如何申请产地检疫?
答:申请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