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文号: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政策解读:
1.出现何种情形,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
答:(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和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专家鉴定组人员组成有哪些要求?
答: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物保护、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出现何种情形,现场鉴定无效?
答:(1)专家鉴定组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
现场鉴定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4.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答: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