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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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文号: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政策解读:

  1.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以下简称“双杂”)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相适应的检验室及相关的检验仪器设备;

  (4)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5)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双杂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4.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①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3)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② 具备与所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室,检验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③ 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④ 有相应的种子加工厂房、有成套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并具备相应的种子加工能力;

  ⑤ 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⑥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② 应具备与所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相适应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室,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③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④ 有相应的种子加工厂房、有成套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并具备相应的种子加工能力;

  ⑤ 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6.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7.什么情况下经营种子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答: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