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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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文号: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政策解读:

  1.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的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3)这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2.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等人员户口已经从农村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人员,是否列为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3.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4.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如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的问题,可由村民会议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