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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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政策解读:

  1.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对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4.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6.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