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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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文号:青海渔办〔2009〕26号

  政策解读:

  1.海域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办理标准是什么?

  答:可以,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以及《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具体抵押的海域使用权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的材料有: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青岛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表;

  (3)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

  (5)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资料;

  (6)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养殖用海项目可否办理抵押,都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养殖用海也可以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如需办理,需携带: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两份;

  (2)青岛市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表的原件两份;

  (3)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原件两份;

  (4)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原件;

  (5)海域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资料的复印件两份;

  (6)已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的复印件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