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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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文号:2001年8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1989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策解读:

  1.渔船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答:(1)取得国籍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具有渔船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300千瓦以上的渔船还须持有油类记录簿。

  (2)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等级和职务的船员证书。不足150千瓦渔船的船员应当具有专业基础训练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应当具有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4项专业训练证书。

  (3)按照规定清晰刷写船名号、船籍港和悬挂船名号牌。

  (4)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并按规定设置和存放。60马力以上渔业船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59马力以下渔业船舶按《山东省小型渔船安全生产守则》的规定配备。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渔船遇险时应如何求救?

  答:渔船遇险时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将出事时间、地点、气象、海况、受损情况、救助要求、联系方式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事机构、当地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持与上述机构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