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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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文号: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政策解读:

  1.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1)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①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 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2)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  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3)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①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 进口理由;

  ④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6)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①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  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2.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1)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2)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 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② 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3)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  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③ 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①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③ 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