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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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山东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文号:农业部令第46号、鲁青渔〔2009〕36号、2003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政策解读:

  1.如何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答:(1)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3.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提供什么资料?

  答:首次申请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苗种场所有权、经营权的其他材料;

  (4)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5)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检验、检疫,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4.如何界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5.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答: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应当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6.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

  (3)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