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农渔发〔2010〕25号、鲁政办发〔2010〕68号
政策解读:
1.如何申请办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
答:(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① 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②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③ 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3)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①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② 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③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4)依法转让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的,应当持原养殖证,依照本章规定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2.办理水域滩涂养殖发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同时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3.如何处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与《海域使用权证书》之间的关系?
答:(1)《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在海域中从事各类开发活动的法律凭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律凭证。两证颁发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虽然确权区域在海域中有重叠,但两证所规范的内容有所区别。因此,在确定海域养殖生产活动中,两证不得相互取代。
(2)为保障海域使用者及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发证登记工作效率,降低发证成本,避免两证冲突,在海域养殖确权中,应当两证统一、同步颁发。
4.如何处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间的关系?
答: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不再发放养殖证。若养殖生产者要求核发养殖证的,应先由渔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现有水域、滩涂上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必须申请办理养殖证,若已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确权的,必须补办养殖证,同时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如何处理《水域滩涂养殖证》与《土地承包合同》之间的关系?
答:在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用土地上,开挖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参照上一条执行。
6.如何确定养殖证颁发客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原则上发给养殖生产者,但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原则上由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办理养殖证。
(2)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由村集体、发包方统一申请办理,养殖证发给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使用的,由承包方持养殖水域、滩涂所有者同意证明材料,申办养殖证;已取得养殖证的承包方将水域、滩涂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给他人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在养殖证收回前或有效期内对受让方不再发放养殖证。
(3)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养殖证。
(4)湖泊水库等大水面作为水源地的,严格实施增值型净水渔业,原则上不发《水域滩涂养殖证》;规划为养殖区的水库、塘坝按照养殖容量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客体主要为水库生产经营单位或直接养殖生产者。
(5)养殖证完成登记后必须发放到养殖权人手中,由养殖权人持有。
7.如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证》界至图?
答:严格执行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测绘要求,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委托县级以上渔业技术单位进行测量,提供手工绘制的界至图;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测绘水域、滩涂界至图;沿海地区可以委托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界至图。
8.《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使用有效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按照保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证有效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在不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最低不得少于5年;使用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应当不高于承包合同期限,在承包期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