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政策:《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政策解读:
1.公民保护海洋环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青岛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什么是海洋功能区划?它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答: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而划分的不同的海洋功能类型区,用来指导、约束海洋开发利用实践活动,保证海上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两部法律共同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有了这项区划,就可以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
3.青岛市历年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在何处可以查询?
答: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自2001年开始发布了《青岛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市民可以登陆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务网站进行查询。
4.市民可以通过那些渠道了解青岛市的近海水文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答:海洋灾害预警是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一项重要职责,《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机制。为此,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多举措加强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工作,其中的一项主要措施就是联合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在青岛电视台进行《海洋预报》节目播报。另外,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建设了青岛市海洋预报暨海洋预警报信息发布平台,并通过渔业电台、网络、传真等多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冰、绿潮(浒苔)等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市民可以通过每天中午青岛电视台综合频道的《海洋预报》栏目,了解青岛市近海的海洋水文预报信息,也可以登录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务网站,通过青岛市海洋预报暨海洋预警报信息发布平台了解青岛市近海海洋水文预报信息和海浪、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
5.青岛市对海滩和海水的垃圾清理是怎样管理的?
答:对海滩和海面垃圾的清理,《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有明确规定,“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同时也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因此,应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按卫生责任区对海滩和海面垃圾进行清理。
另外,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一直组织对青岛石老人滨海旅游度假区、大麦岛邻近海域开展漂浮垃圾和海滩垃圾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海上垃圾以长度小于10厘米的中小块垃圾为主,海滩垃圾主要为塑料袋、纸片等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人类活动。减少海滩和海上垃圾,还要从每个人做起,不要随便向海上扔垃圾。
6.什么是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答: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确定和衡量海洋环境好坏的一种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般分为三类,即海水水质标准、海洋沉积物标准和海洋生物体残毒标准。
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时通常要经过两个过程。
(1)要确定海洋环境质量的“基准”,即经过调查研究,掌握环境要素的基本情况,了解一定阶段内海水、沉积物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生物体中各种污染物的残留量,同时考察不同环境条件下,各种浓度的污染物的影响,并选取适当的环境指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基准。
(2)要考虑标准适用海区的自净能力或环境容量,以及该海区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
7.青岛有哪些海洋保护区?老百姓可不可以到保护区去游玩?
答:青岛市已先后建立了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1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和1个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一种类型)。其中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特别保护区和1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这5个海洋保护区分别是青岛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青岛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胶南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胶州湾滨海湿地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和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分别位于胶州湾口、大公岛、灵山岛、大沽河口和黄岛区沿海。
国家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有严格的管理规定,进入海洋保护区参观、旅游、游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8.什么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有什么区别?
答:(1)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以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对海洋资源密度高、产业部门多、开发强度大、生态敏感和脆弱的海域,依法划定出一定范围的海域予以特殊保护管理,以确保科学、合理、安全、持续地利用各种海洋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海洋特别保护区本质上是一种兼顾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特殊的协调管理手段,促进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特定区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对于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当地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海洋特别保护区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两者保护的宗旨、目标与对象不同:特别保护区以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为根本宗旨和目标,保护的是海洋资源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某些原始性、存留性和珍稀性的海洋生态环境对象。
② 选划标准、保护内容及范围不同:特别保护区选划主要侧重于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价值,保护内容涉及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其内部甚至还可以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选划主要侧重于保护对象的原始性、珍稀性和自然性等,保护的是其原始自然状态,基本不涉及资源开发与社会发展。
③ 保护的任务和管理方式不同:特别保护区保护的任务和方式涵盖了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的诸多方面,如海洋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结构优化、协调管理等,强调海洋资源开发的合理性;自然保护区则按区域实行不同程度的强制与封闭性管理。
9.青岛有哪几家单位可以承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管理,取得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目前,青岛市可以承担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有3家,分别为中国海洋大学(甲级)、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乙级)和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乙级)。
10.海岸、海洋工程是不是必须经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岸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青岛市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1)申请。海洋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市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2)专家评审。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对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审稿进行评审。对评审部通过的项目不予核准;对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3)公示。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4)技术审查和项目核准。专家组长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办法举行听证。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各部门意见和听证情况,按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
12.哪些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准?
答:根据《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山东省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沿海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或者核准。因此,除山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立项以外的海洋工程,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准。
13.为什么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A标准?
答: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胶州湾海洋环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14.发现海洋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市民发现海洋污染情况和破坏行为,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常见的海洋污染有:船舶油(危化品)污染(主管部门是青岛市海事局);陆源污染(主管部门是青岛市环保局);近海垃圾漂浮物(主管部门是青岛市园林环卫局)。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海洋监察人员将根据举报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根据调查与检查情况,依法做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及时纠正海洋污染和破坏行为。对于污染严重,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渔业自然资源损失的,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开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和渔业自然资源损失评估,根据海事或环保部门排查出的肇事者,向肇事者提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所得款项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和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