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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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青人社发〔2012〕20号

  政策解读:

  1 .如何办理门诊统筹签约?

  答: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医疗定点单位,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单位的,应在签约后满一个季度再办理变更手续。

  2. 门诊统筹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个医疗年度内,签约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6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报销60%,其中基本药物报销比例为70%。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医保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的,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1200元以内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为60%。不设起付标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在本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医保门诊统筹金支付60%。不设起付标准。